案例四
2005/07/15
2004年10月5日,深圳市罗湖区某中学的许老师在该市笋岗宝安北路某大型装饰材料商场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总造价为49007元的装修合同。工程开始后许老师发现其中某些材料货不对板。于是许老师要求退还工程款并赔偿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经过协商,双方在12月5日就此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后来,该公司不但未退还工程款,还否认了赔款协议。许老师感到非常气愤,连续向该公司总部反映情况,但均未得到解决。为了索赔,许老师把与装修公司的协商过程私下录了音。罗湖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展开调查。调查过程中,许老师拿出协议和录音材料,指出是由于该公司的责任而致使其直接经济损失8万元,因而要求补偿该笔损失,并再赔偿其精神损失9万元,共计17万元。消委会工作人员经过对协议和其它证据的核实后,认为许老师要求赔偿17万元的一些理由并不成立,但公司对于造成她的损失负有责任。经过六个小时的调解,该公司最后同意承担责任,除退还全部工程款49007元外,另赔偿许老师经济损失4万元,共计89007元,并于2005年1月31前全部付清。润普音讯公司供稿 CTI论坛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