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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有骚扰电话?江苏出台条例:不经本人允许,一律禁止

2019-01-16 09:28:55   作者:   来源:南通日报   评论:0 点击:


  1月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广告条例》。
  针对保健品虚假宣传、付费搜索、推销电话等众多饱受诟病的广告乱象,《条例》强化了对互联网等新媒体广告的管理,明确保护了个人不受商业广告侵扰的权利。
  弹窗广告应能一键关闭
  当前,互联网、移动终端、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广告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付费搜索、推销电话、广告弹窗等无孔不入,让公众深感困扰。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就此提出,有必要增加一些针对性规定。
  本条例明确保护个人不受商业广告侵扰的权利,强调“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并明确“在电子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擦边球做法也视为发送广告。
  上网时满天飞的弹窗广告让人极为反感。条例就此明确,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也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着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条例还规定,“骗点击”式的广告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付费条目“霸屏”网友搜索结果页面,近年来屡屡成为新闻热点。最终通过的条例中,针对性增加了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规范,要求“互联网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本条例还规定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对链接广告的核对义务,要求“应当一并核对所链接页面中与前端页面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内容”。
  发现违法广告怎么办?条例明确了两方面的责任,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停止传输等措施予以制止,并要求通信管理等部门督促两个责任主体履行规定。
  禁止保健品“软文”“软广”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变相发布广告情形,细化了构成虚假广告的情形,还新增保健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广告准则。
  这几天,权健事件再次把保健品虚假宣传带入舆论焦点。本条例明确,保健食品外的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同时,对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有多处约束。例如,广告不得含有对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得宣传治愈率、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条例禁止“软文”“软广”,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和音像出版单位不得以医疗资讯、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同时,这些广告也不得利用患者、医务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或者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等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
  公益广告强行摊派不可取
  广告业是市场化的行业,既要考虑消费者的感受,也要公平兼顾其他各利益相关方。这一考量,在绝对化用语的规定和公益广告的规范上有集中体现。
  条例中增加条款,明确排除一些不应认定为绝对化用语的情形,以统一把握执法尺度。这些例外情形如表示时间、空间顺序的用语,依据法律法规评定的奖项、称号,特定行业、领域根据国家标准认定的分级用语,表示广告主目标追求的用语,客观表述并可以查证的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等。
  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公益广告既要规范,也需要采取措施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有的地方、有些广告业代表就提出,公益广告很有必要,但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也应当得到保护,要求发布公益广告应当依法进行,不能将“公益”变成“摊派”,增加企业负担。
  因此,最终通过的条例,既指出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也明确“超出规定和约定义务范围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的,应当支付广告费用”。条例还针对公益广告公共财政投入不足的问题,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公益广告发展促进机制,统筹公益广告发布,推进政府购买公益广告服务,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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