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表1(资料来源:Cullen International、Western Europe IPTV commercial offers,2006年6月)中可以看出,欧洲各国对IPTV的管制方式并不统一,但基本没有针对IPTV的特殊管制,一般根据现有法规判断IPTV应属于哪类业务,并参照现有法律框架进行管理。由于互联网已经成长为一种新媒体,宽带传输视频不仅对现有内容传播途径造成冲击,而且也引发了传送视频业务所带来的广播义务、广告限制等新问题,欧盟于2006年8月发出提议,欲修改1989年发布的无国界电视(Television without Frontiers)指令,把目前只用于电视广播上的管制规则应用到IPTV上。这一提议遭到了业务提供商的竭力反对,认为将限制其内容的分发和广告的销售。代表电信运营商和ISP(互联网业务提供商)的各个团体指出,对新媒体实施广播上的管制是不必要的。欧盟这一提议的进展情况将影响到欧洲国家对IPTV的管制方式。
FCC对IPTV的发展政策持有促进的态度,2006年12月20日,美国FCC通过了一项对电信公司提供视频业务非常有利的新规则“Report and Order and Further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这一规则对1934年电信法621(a)(1)提供了新的指导意见,禁止特许机构不合理地拒绝竞争性视频特许的申请。FCC认为当前视频特许权的申请流程,对政府推动有线电视竞争和加速宽带部署的目标来说是不合理的障碍,为了消除这些进入有线电视市场的障碍,鼓励宽带设施的投资,新规则中规定本地特许机构在90天内必须对传统电信公司的视频特许申请给以批准或拒绝,在180天内对尚未持有线缆经营许可的新电视提供商的视频特许申请给以批准或拒绝。新的特许规则禁止本地政府对视频新进入者采取比传统有线电视公司更严格的要求,另外,新规则要求市政当局向新的视频业务提供商收取确定的特许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