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人,对其产品,是否拥有绝对的许可权呢?人们有一种错觉,认为谁生产,谁拥有,这是天经地义的法则。知识产权人对自己的产品,包括产品的每个部分,想许可给谁就许可给谁,想不许可给谁就不许可给谁。但在专业法理上并不是这样。在著名的RTE
vs European Commission一案中,欧州法院(ECJ)认为:“电视台依赖国家版权法的规定,拒绝提供关于频道、日期、时间和节目名称的基本信息,阻碍了一种消费者需求的新产品的创造”。英特尔依据知识产权,拒绝免费提供关于通信接口Driver、Library Files及API等基本信息,是否阻碍了一种消费者需求的东进新产品的创造?我个人认为,这两个案子,道理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