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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尔诉东进技术起诉状

2005/01/24

原告:Intel corporation(英特尔公司)
地址:1209 Orange Street, City of Wilmington County of New Castle, Delaware 19801,U.S.A(美国,特立华州19801。纽卡斯尔县,威尔明顿市,奥兰奇街1209号)
法定代表人:Craig R.Barrett
电话:001-408)765-8080
传真:(001-408)765-9904

被告:深圳市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工贸园泰然六路苍松大厦2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如江
电话:(0755)83636988
传真:(0755)83846752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复制、发行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原告的软件Inter®Dialogic®System Release5.1.1版本(以下简称"SR5.1.1")中的Header Files 即头文件(以下简称"Intel头文件")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权,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以任何方式进行的所有该等行为;

  2、 请求法院认定被告的NADK软件(以下简称"NADK")侵犯了原告对SR5.1.1的著作权;被告持有\复制和利用原告拥有著作权的SR5.1.1软件或其中任何部分(如INTEL头文件)进行NADK的开发、调式,向NADK用户提供技术支持,以及其它与NADK经营相关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权;判令被告立即销毁其拥有的所有全部NADK软件并立刻停止无论是通过信息网络或其它渠道进行的对NADK软件的开发、生产、复制、发行、营销、分发及传播;

  3、 请求法院认定被告教唆和帮助NADK用户未经用户许可或超过许可范围地下载及/或使用原告拥有著作权的SR5.1.1软件或其中任何部分(如INTEL头文件)已经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权,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以任何方式进行的所有该等行为;

  4、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计算机世界》、《中国计算机报》等媒体上向原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5、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796万美元(或相应人民币)的侵权损失;

  6、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交通费及其它合理开支。

事实和理由:

  1、 原告拥有对SR5.1.1软件(包括其中的INTEL头文件)的合法著作权。

  2、 SR5.1.1是原告提供给其用户的应用软件开发工具包,支持和用于原告或其子公司生产的五大类几十种通讯板卡,包括语音卡、传真卡、会议资源卡等(以下简称"原告产品")。原告产品必须在使用SR5.1.1并得到该软件的支持下才能为用户正常使用。用户也只有使用和依靠该SR5.1.1软件才能进行应用程序的开发以及正常发挥有关原告产品的各项功能。SR5.1.1由多个软件和文件组成,包括但不限于驱动程序层(Driver)、动态链接库文件层(Library  Files)及主要由INTEL头文件定义的应用程序接口层(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简称API)等。

  3、 用户可以正当地通过从原告的有关网页合法下载或经由原告随原告产品分发的压缩光盘从原告处获得SR5.1.1。用户可以从原告的网站(http://resource.intel.com/telecom/support/releases/winnt/Sr511/index.htm)自行下载该软件,但用户必须完全接受和同意原告有关下载和使用SR5.1.1软件的许可协议("许可协议")之后,下载始能开始和完成。该等许何协议的主要内容亦同时包含在原告以压缩光盘形式提供的SR5.1.1产品上。许可协议明确规定,用户只有在原告产品或包含了相关原告产品的用户产品上才能使用和运行SR5.1.1(包括其组成部分,如INTEL头文件等)从而开发自己的应用软件。

  4、 在SR5.1.1的组成部分中API层的INTEL头文件对整套软件编程必须使用的函数及参数进行编排和定义,因而构成SR5.1.1的重要核心部分。动态链接库文件及驱动程序都必须不加改变地遵循和使用INTEL头文件的主要内容,才能正常运行和工作。而用户也必须不加改变地遵循和使用INTEL头文件的主要内容才能够进行自己的应用软件开发。

  5、 为使用户在原告在原告产品或包含了相关原告产品的用户产品上进行其应用软件的开发和运行,原告必须将intel头文件以源代码形式提供给用户。但是,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原告许可协议的规定。

  6、 SR5.1.1(包括其中的intel头文件)是原告产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原告从未以任何方式放弃对该软件享有的著作权。原告亦从未有意或允许任何人超越其许可协议的范围为任何目的复制、发行或使用SR5.1.1(包括INTEL头文件)。原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对SR5.1.1包括其中的intel 头文件)进行开发和升级,还通过长期的市场营销活动,投入巨额资金来教育和引导用户,使用户熟悉并接受INTEL头文件。

  7、 1999年,被告推出D糸列通讯产品及其配套软件包DBDK。该D系列产品使用了不同于原告的头文件、动态链接库及驱动程序等。

  8、 2002年,被告开发出自称为"里程碑式产品"的DN系列通讯产品十余种。该系列产品使用的配套软件开发工具包名为NADK。该软件开发工具包离开了intel头文件即无法正常使用。据被告自称,该系列产品在市场上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9、 事实上,被告开发、经营DN系列产品及配套软件开发工具包NADK 的过程中,对原告至少有以下侵权行为:

  9.1被告未经许可,使用intel头文件作为NADK 的软件开发环境,开发出直接复制Intel头文件内容并与原告的API完全兼容的动态链接库文件及驱动程序。因此,被告对NADK软件的开发、复制和发行均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直接侵权。

  9.2 被告在销售其配套NADK软件及有关售后服务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Intel头文件作为其API层软件。在经营过程中,被告先将不含有任何头文件(包括Intel头文件)的不完整软件包NADK随同销售的DN系列产品硬件提供给其用户,及NADK软件包中应存放头文件的文件夹实质上被置空。用户获得被告提供的不完整的NADK软件包后,还必须再获得Intel头文件,并将其导入NADK中才能使该NADK软件包正常运行。同时,被告非法复制Intel头文件并以售后服务的方式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手段直接提供给其用户。

  9.3 被告还教唆和帮助用户非法获取,或违反与原告的SR5.1.1许可协议非法使用Intel头文件。具体而言,被告通过电话、网站等方式详细指导其用户如何从原告的网站等途径获取Intel头文件,并通过其产品手册、电话等手段详细指导其用户如何超越原告的许可范围将SR5.1.1中的Intel头文件导入其用户购买的不完整的NADK软件包中以支持其用户使用被告的DN系列产品。

  9.4 最后被告还在其DN系列产品的宣传手册中突出强调和实际上虚假地宣传其提供与原告SR5.1.1软件"相同"的API以及DN系列产品与原告产品可"兼容互换",不正当的利用原告产品和SR5.1.1的知名度和已经具备的广泛市场基础作为吸引潜在用户购买其DN系列产品的捷径和重要手段。

  10、原告认为,SR5.1.1(包括Intel头文件)是原告合法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作品。根据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及双边条约,应在中国境内获得保护。被告未经许可复制SR5.1.1中的Intel头文件部分、利用Intel头文件开发、复制和发行侵权软件NADK、并通过了互联网等媒介向其用户发行和传播Intel头文件,已经直接侵犯了原告对SR5.1.1的软件著作权。

  11、 被告通过上述侵权行为,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在较短的时间内,主要以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为代价,取得了巨额非法利润。依据原告的初步估计,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导致的原告直接经济损失截至目前约为796万美元(或约合6,583万人民币)。并且原告至今仍在因被告持续的侵权行为而继续遭受损失。

  12、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恳请法院支持原告所有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INTEL CORPORATION(英特尔公司)

代理人:

金立宇\瞿淼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200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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