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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融合首要驱动:需政府管制先行

2011/01/20

  “我认为三网融合的首要驱动是政府,政府的首要职责在管制。”在日前举行的第八届亚洲传媒论坛上,中国电信大众事业部高级经济师杨成大胆宣称,在中国要顺利平稳推进三网融合,首先要建立融合的法律和管制体系。

  据悉,本次论坛围绕“三网融合的国际经验与中国路径”的话题展开讨论,来自日本、韩国、美国等国的专家介绍了各自国家三网融合的路径选择与实战经验。

  中国联通集团综合部新闻宣传处主任编辑付玉辉认为,当前我国三网融合传播体系存在“结构性缺失”:未能为三网融合提供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缺乏《电信法》这样的融合法律提供政策制度保障,也没有明确的融合监管体系;此外,未能有效协调部门利益,尚未形成推进三网融合快速发展的内在利益机制。

  杨成分析说,一直以来,我国都是分业管理,即电信管电信,广电管广电,但是两个行业现在在很多方面都已经互相交叉重合了,两个部门却仍旧分两条体系,不易管理。其次,目前在中国的电信行业只有《电信法》及《电信管理条例》,而在广电行业里则一个法都没有,显示出法律体系比较薄弱。

  其实,先于我国多年发展三网融合业务的日本,在法律推进方面同样存在问题。及至2008年2月,日本开始着手《融和法》的制定,希望把现存的通信及广电领域的9个相关法律统编为一个,从而为新的广电和电信的融合业务拓展空间。但由于广电部门的抵制和民主党与自民党的政权更迭,该法案迟迟未能出台。因此,尽管现在在日本手机电视、VoIP、IPTV等融和业务的商用已经普遍出现,但通信运营商及电视台之间更多以协作的方式开展业务,还未出现大的产业融合。

  在 1996年以前,美国对电信行业和广电行业互相进入是不赞成的。1996年通过的《电信法》是对美国1934年《通讯法》的重大修改。其主要特点是:允许业主在一个市场内同时拥有广播电台、电视台;同时拥有无线电视网和有线电视系统,只是要求其在美国国内不得覆盖超过35%的受众;其次,打破了媒介种类的限制和隔绝,允许电话公司参与有线电视市场的节目竞争。

  美国《电信法》的出台,掀起了一股鼓励有线电视公司开展电信业务的浪潮,而且这股浪潮波及范围广,欧美的许多发达国家在这个时候便开始放宽了整个电信市场。据了解,英美国家大都拥有自上而下的管制体制,即把通信业和广电业作为同一个监管对象,构建一个大的融合机构,再把内容与网络分开管理。

  中国电信高级经济师杨成建议,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三网融合上“管制先行”。“要尽快建立融合的法律和管制体系,该体系须遵从网络和技术保持中立、业务和技术双向进入、对互联网内容和广电进行不同的监管。此外,根据内容和网络的不同属性,将三网融合中的这两个重要的环节实现分离管制,按照市场化原则在适度扶持基础上尽快实现互相进入。”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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