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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借立法治理垃圾短信

2012/03/27

  有人戏言:垃圾短信可谓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其生命力也像老鼠一样顽强百姓怨声载道、媒体不断曝光、无数人出谋划策、众多高深专利和论文诞生、厂家提供N多解决方案,都无法对其有效“截杀”,只能眼见其“越打越多”。

  其他国家和地区是如何处置这块“鸡肋”的呢?纵观一下,基本上大同小异。那就是,通过立法,将运营商的义务和责任明确化,将个人信息披露和信息接收过程由被动变为主动,对垃圾短信由喊杀阵阵的围堵变成因势利导的疏通。

  美国:2003年6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正式开通“全美不接受电话推销名单”。紧接着在2003年12月,美国联邦政府通过首部全国性反垃圾邮件法案。该法案规定,电话和手机用户可以通过热线或政府网站,将自己的电话号码免费列入“全美不接受电话推销名单”中,之后即可合法避免垃圾广告信息的骚扰。

  德国:国会在2003年通过了《联邦反垃圾邮件法案》,该法案规定,向用户推销商品和服务的广告短信必须要征得手机用户的书面同意,而且每天21时至次日8时发送的广告需要再次征得用户同意。德国对于滥发垃圾短信者,会处以最高5万欧元(约合人民币55万元)的罚款。

  日本:早在2000年,日本政府就制定和颁布了《关于特别商务交易的法律》、《特定电子邮件法》两个重要法规。日本法律规定,手机用户有权拒绝接收不需要的短信,而一旦这些短信遭到用户拒绝,则禁止再次发送,否则将以妨碍电子邮件通信罪论处。

  香港:将垃圾短信称之为非应邀电子讯息。先后制订了《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非应邀电子讯息规例》。根据这些规章制度,公众应该:(1)如不想再收到发送人发出的商业电子讯息,应向发送人发出取消接收要求;(2)如不想接收所有发送人的商业电子讯息(已获得你同意而发送的讯息除外),应在拒收讯息登记册加入你的传真和电话号码;(3)如发送人不遵照你的取消接收要求或拒收讯息登记册,应向电讯管理局举报违反个案。讯息发送商应该:(1)在讯息内提供准确的发送人数据;(2)以清楚显明的方式提供有效的取消接收选项和取消接收选项陈述;(3)尊重收讯人的取消接收要求。不应该:(1)向列于拒收讯息登记册的任何电话、传真号码发送讯息,除非取得有关电话、传真号码登记使用者的同意;(2)使用具有误导性的电邮讯息标题;(3)当由传真、电话号码发送讯息时,隐藏来电线路识别资料。

  纵观这些规定,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这些国家和地区将处置垃圾短信的主动权交到了手机用户手里,如果接收人对垃圾短信一概拒之,并将手机号报给国家备案;如果接收人并非一概拒之,发送人每次发布信息前必须先征求客户同意,否则视为违法。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手机用户也从旁观者的位置被拉入到利益链条中,成了利益受惠者。比如美国,手机用户接到商业短信后会被扣除相应的咨询费用。或许因为上了利益的贼船,底气不足,这些地方针对垃圾短信的怨气的确不算多。

  这些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保护手机客户隐私权的同时,对垃圾短信采取了一种客观而务实的态度,不少专家认为这不失为一种上策。中国打假垃圾短信N多年了,为什么电信立法还是无法走进人们的生活呢?

通信世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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