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基础电信企业业务模式的演变与启示
陈仕俊
2002/10/29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电信业垄断经营时期,大多数国家的电信市场上只有一个垄断经营者,这一经营者自然而然就是全业务经营者。也有部分国家的电信市场上有少数几个或多个经营者,这些同时存在的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有三种情况:一是划区垄断,典型的如芬兰民营本地电信经营者Finnet集团专营部分地区本地电话业务,而国有芬兰电信公司经营长途和其它地区本地电话业务,又如美国AT&T经营长途和大部分本地电话业务,而GTE等其它地方电话公司经营其它地区的本地电话业务;二是分业务垄断,典型的如日本的NTT经营本地和国内长途电话,而KDD经营国际长途电话;三是部分业务竞争,典型的如美国MCI公司和Sprint公司在长途电话业务领域与AT&T竞争。在这种情况下,除主导企业如芬兰电信、NTT和AT&T算得上或基本算得上全业务经营者外,其它小企业都只能算得上是部分业务经营者。
在1984年至20世纪90年代初电信业初步开放时期,电信市场特别是新业务和增值业务市场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的经营者,这些经营者相对原有经营者来说,除个别外大多规模较小,电信技术水平和经营经验不足,因而在进入规模经济性突出且技术水平和经营经验要求很高的电信市场时,一般都根据自己特点主营部分业务甚至是局部地区的部分业务,最典型的如ISP和转售业务经营者等。此外,政府对一些业务特别是传统业务的数量限制,也使许多有一定实力的新的经营者不易开展全业务经营。当然,也有个别实力较强的新的经营者直接成为全业务经营者。而此时对原有的主导经营者来说,一是由于政府对不同业务的开放政策有所不同,传统基础业务开放程度通常较低,竞争较不充分,而增值业务和新业务开放程度较高,竞争较为充分;二是不同业务的自然垄断性不同,一些自然垄断性较强的业务如本地电话业务较难形成竞争,而另一些自然垄断性相对较弱的业务如长话业务较易形成竞争。因而有些政府在这一阶段为了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或者将经营业务种类较多的原主导经营者按其业务的不同市场地位进行分拆,或者限制其开展某些新业务和增值业务,使其成为部分业务经营者。典型的如美国1984年对AT&T的按长途电话和本地电话一分为八,以及在此之前限制其经营计算机信息通信业务。而更多的政府是维持主导经营者的全业务地位,同时采用不对称管制手段,对其经营特别是对居市场支配地位的业务经营进行严格管制,包括要求其账务分立、与其它经营者进行互联互通以及严格的价格控制等,典型的如欧盟各国。
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电信业全面开放时期,随着三网融合进程的不断加快、信息业务的不断发展以及电信市场的全面开放,市场机会大大增加,与此同时,新进入者也不断增多,竞争日趋激烈,市场风险也大大提高,一些经营者把握机会迅速成长,同时许多经营者包括个别大的经营者没有把握机会处境日渐艰难。这种情况下,许多迅速成长起来的经营者和原来占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特别是非全业务经营者为了在未来竞争中占领更为优势的地位和规避风险,纷纷拓展业务领域,努力成为适应新环境下的全业务经营者。近几年电信业出现的联合、兼并、重组潮流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一些大型经营者迈向全业务经营的一项重大战略。典型的如美国AT&T于1998花费近千亿美元购买了TCI和MediaOne两大有线电视公司,并试图进入本地电话领域,以及贝尔电话公司进入长话业务等。有人预言,经过重组后的电信业,可能将只剩下为数有限的几家全业务大公司,果真如此,电信市场又将回归到寡头垄断时代。从总体上看,各国传统电信公司基本还都是全业务公司。
由此可见,电信企业的业务模式既取决于政府的管制政策,也取决于企业的发展水平和发展战略。从总的趋势来看,随着竞争的增强和不对称管制政策的调整,政府对企业的业务定位正向放松限制和取消限制转变,企业的业务模式逐步由企业根据发展需要而定。此外,随着三网融合进程的加快,越是具有规模实力的企业,越是需要业务多样化,实行全业务经营。我国电信业也走了一条与国外相似的道路,一方面竞争的引入首先从增值业务开始,逐步扩展到基本业务,另一方面对原垄断经营者实行了严格的不对称管制,包括对主导经营者原中国电信先后进行了两次分拆,以及限制中国电信经营移动通信业务和中国移动经营固定通信业务等。但是,随着新兴经营者的成长壮大和中国电信二次拆分的完成,目前我国电信市场竞争格局已经发生明显的变化,竞争日趋激烈。更为重要的是,我国业已加入WTO并承诺电信市场对外资开放,使我国电信企业直面国际电信巨头的强有力竞争,国内电信企业的市场风险将大大增加,为此主导电信企业强烈要求拓展业务领域,以降低市场风险,增强作为国家队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继续沿用原来的不对称管制政策,限制这些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不仅与国际改革与发展趋势相违背,而且也不符合我国当前的现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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