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分析:三网融合从规划到实施的距离
新华信正略钧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行业研究院 张剑雄 2006/01/11
三网融合(电视、电信、互联网)的概念早在1998年就已经提出,但因为当时的技术条件、行业管理体制及对未来民用信息产业发展的方向判断等多种原因,及至随后的中国电信拆分,此事不了了之。甚至在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第82号文,明确规定“电信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业务,广播电视部门不得从事通信业务。这份著名的第82号文即成为阻止三网融合进展的政策问题。但是在国外,三网融合已经成为行业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欧美各国纷纷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广电业务与通信业互相渗透。而在国内,随着IPTV等新技术的兴起,以及国家宏观调控对减少资源重复建设、节约社会资源的要求,三网融合的概念再次兴起。
时间 |
国家或地区 |
法律名称/修订内容 |
政府管理机构 |
1996年 |
美国 |
修改《通信法》,允许电信与广电互相渗透,监管机构FCC本身融合了广电与电信的管理职能 |
联邦通信委员会(F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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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 |
会议通过关于VoIP的提案,使其发展得以不受二十世纪的政府规则、税收以及需求条件的种种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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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 |
英国 |
重组现行通信和广播管理管制机构,将FTEL、独立的电视委员会(ITC)、广播标准委员会以及负责英国无线频谱的无线通信局等9个机构的职能重新加以整合,组成通信管制局(OFCOM) |
通信管制局(OFCOM) |
2003年 |
出台《通信法》,电信公司可以从事视频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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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 |
欧盟 |
颁布新的“管制框架”, 新框架涵盖了所有的信息通信网络,包括广播业务所使用的网络,“电信服务和网络”一词被“信息通信”所取代,其管制的对象是各种传输方式,而不是通信内容。新的“管制框架”目的是简化管制程度适应各种电子通信手段融合的需要。随后,德国、法国、西班牙等国也纷纷出台了关于电信公司可以从事双向视频服务的规定。 |
不详 |
1998年 |
马来西亚 |
《通信与多媒体法》,该法所确立的管制基础不是针对所应用的技术,而是在多媒体价值链中所产生的供求关系,这个价值链是由网络、应用和内容所构成的。新法所确立的经济管制、技术管制、用户保护和社会管制四方面的内容都是围绕这个价值链展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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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左右 |
澳大利亚 |
新设了通信、信息技术和艺术部,工作范围包括:信息技术、电信、广播电视、信息与通信工业的发展、电子政务、艺术等,以促进这些业务之间的融合。 |
通信、信息技术和艺术部 |
资料来源: 新华信正略均策企业管理咨询研究
资料来源: 新华信正略均策企业管理咨询研究
综上所述,三网融合已经成为全球基础信息应用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世界各国纷纷为其修改或制订有利的法律法规,这可以为中国推进三网融合提供部分管理、业务模式等方面的经验和参考。三网融合的巨大市场需求空间、成熟的IT技术/基础设施、适宜的业务模式和可观的产业规模等条件都已经具备,这些条件之间互相影响,共同促进三网融合的发展。
三网融合从规划到实施之间的距离,就是政策和法律之间的距离。相信随着国家政策支持的日渐明朗和稳定的法律环境的形成,制约三网整合的因素将会被逐步解决,这个进程将会大大加快,从而带动相关产业迅速发展,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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