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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融合步入快车道:新趋势新特征

朱金周 2008/10/14

  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是我国面临的长期任务。在此背景下,尤其是随着2008年新一轮政治体制改革和相关政策的调整,我国广播电视、电信和互联网等原本不同的网络设施产业正加快从产业分立走向产业融合的步伐。总结三网融合的历史经验和发展趋势,在其步入快车道的过程中有四个特征值得注意:

一、三网融合的层次性

  随着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推动,曾经相对独立的传统网络间的分立局面逐渐被打破,信息服务产业逐步从分立走向融合。三网融合本身不是“伪问题”。之所以出现“伪问题”与否的争论是因为大家所争论的对象不是同一个层次的问题。三网融合的内涵的确是动态变化和不断发展的。我国对三网融合的认识也从“三网合一”走向“三网趋同”。“三网趋同”是对“三网合一”的反思。广电、电信和互联网不是谁吃掉谁的问题,是体制和政策上不断调整,业务上不断融合,技术上不断趋同的历史过程。三网融合实际上包括五个层次的融合。

  第一个层次是产业链向广度和深度延伸。在广度上是指产业链主体不断增加,在深度上是指不同业务提供者,例如广电和电信业务提供者的逐渐融合。世界上不少运营商既可以提供电信业务,又可以提供广电业务。例如,目前美国Verizon就可以提供基于FiOS网络的固话、互联网接入和数字电视的三种业务捆绑。截止到2007年底,Verizon的FiOS互联网用户数年同比增长124%,达到150万,FiOSTV用户数年同比增长356%,达到94万。

  第二个层次是网络系统的融合。这又可以分为两个小层次,一是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计算机网的融合,即三网融合;二是电信网内部的融合,即固定网和移动网的融合(即FMC)。随着新电信、新联通和新移动的正式成立,我国电信运营主体都具有全业务资质,必然导致固网与移动通信的管制界限日趋淡化,多业务营将成为企业发展的战略选择;

  第三个层次是终端的融合。包括移动终端能够集成更多的内容;通信、计算机和消费者电子产品等固定终端,即3C融合,以及移动终端和固定终端的融合。原本分属三个产业的终端产品,具有很多相似的技术特征,通过屏幕、终端为可以为用户提供不同种类的服务。三网融合必须注重跨终端融合,同一个业务应用,通过不同接口,以同一个模式可以覆盖电视、电脑、手机等终端;

  第四个层次是业务的融合。业务融合可以从两个层面上理解,一是原有的业务可以在不同的网络上提供,例如,电信网和广电网上分别出现了原本属于对方的业务形态;二是出现了新的可以在广电网上和电信网上提供的业务形态。比如IPTV、手机电视等等。电信业与传媒、娱乐、金融、电子商务等行业不断的融合,移动媒体化、手机多用化比较明显,手机终端已经成为影响越来越大的“第五媒体”。

  第五个层次是体制和政策的融合。体制和政策的融合也是保障广电、电信和互联网融合发展的重要条件。以上前四个层次的融合都属于产业和技术层次上的,而体制和政策的融合属于制度层次上的。以上五个层次的融合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但所有的融合最终都要体现到业务的融合上,以业务融合为根本目标。

二、三网融合的竞合性

  直观的看,三网融合几乎给所有相关业务的经营主体和业务带来了竞争。例如,有线数字电视既面临快速发展的IPTV的竞争,又面临手机电视、直播卫星数字电视(卫星电视)以及地面无线数字电视的竞争。甚至,随着手机电视、卫星电视、IPTV等的发展,有线电视用户在经历了迅速成长的周期后,其用户绝对值甚至可能会下降。但是,无论是从近期,还是从长远来看,三网融合绝不是谁吃掉谁的问题。互联网和手机都不能取代电视,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在持续演进中将会和谐共存。各种媒体相互补充,在不同场合发挥不同的作用:白天上班上网看、晚上回家看电视,路上看手机。根据CTR的一项统计调查,奥运期间有96.8%的观众通过电视收看奥运赛事,其他媒体分别为:广播17.7%、网络14.8%、公交移动电视6.8%、手机电视1.9%。

  2007年1月比尔·盖茨曾经预测,五年内互联网将会颠覆传统的数字电视。但是,我们认为,传统的数字电视产业非但不会消亡,而且随着互联网和其他新型数字媒体对用户的吸引力的与日俱增,将会迎来一个全新的黄金时代。例如,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传统的电视行业非但没有濒临消亡,它的收视率甚至在节节攀升。其中改变的只是人们收看电视节目的方式。我国广电总局从占领文化传播制高点的高度出发,以数字化为龙头,运用高新技术提升传媒媒体,运用高新技术发展新兴媒体,统筹无线、有线、卫星、互联网络等各种手段传播,加快构建传输快捷、覆盖广泛、安全可靠的广播影视传播体系。但实际上,有线电视并都属于传统媒体,像移动多媒体广播既有传统媒体的形式,又有新媒体的内涵。

  广播电视、电信和互联网技术和业务上不断趋同为原本分立的产业在新的环境下既竞争又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一方面,庞大的用户基数为三网融合提供了庞大的市场。到2008年8月末,我国的宽带用户达到7934.8万(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手机用户达到61601.7万;全国已有33个城市和地区完成了有线数字电视的整体转换,有线数字电视用户已经超过4000万。另一方面,广电、电信和互联网提供的业务也不断趋同。电信和互联网通过拓展业务应用,以图片、音像、视讯、多媒体等为代表的新数据业务层出不穷,而且正逐步取代传统语音业务成为业务创新的主角。数字电视通过对有线、无线、广播数据等多重网络的无缝连接,为用户提供丰富的电子政务、文化教育、生活信息、电视商务、娱乐游戏等多种增值服务。

三、三网融合的市场性

  三网融合进展之所以缓慢,要害之处在于还没有找到恰当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市场经济条件下,赚钱是包括广电和电信广大企业的本能。如果有好的盈利模式,广电企业和电信企业都会在制度约束的夹缝中寻找的业务创新的商机。正如我们看到的,电信和广电企业在政策框架内不断寻求突破,探索合作的各种模式。例如以广电为主导的杭州模式;以电信为主导的广东模式以及河南模式;电信与文广、新华社等内容提供商合作的哈尔滨模式、江苏模式等等。当然,广电与电信的业务合作还仅仅限于市场利益驱动下的局部联合,远称不上产业融合。因此,成功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是决定IPTV、手机电视,甚至包括数字电视在内的融合性业务成功与否的关键。

  从全球来看,融合性业务商业模式都还处于探索阶段。数字电视如何发展增值业务也成为制约产业发展的重要变量。实际上,我国三网融合各环节运营商都在努力探索商业模式。因为政策的争论不是问题的根本,问题之关键是能否寻找的利润的增长点。盈利的根本除了成本因素之外,扩大用户规模及提升其ARPU就成为关键。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就是如此。例如,即使是数字电视开展比较成功的深圳天威,其有线电视业务ARPU提高并不显著,2007年ARPU值为30.2元,2008 年上半年为31.6 元,与电信公司的差距还很明显。问题之一就是数字电视的增值业务拓展仍在探索中。产业共赢是融合发展的必由之路。作为融合性业务产业链的领导者,运营商需要基于不同业务特点(例如,数字电视的双向互动和增值业务创新),创造一种合理的盈利模式,让包括内容开发商等增值运营商在内的产业链各环节都有利可图,才能共同做大做强融合性业务,共同推进三网融合,共同夯实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的产业基础。

四、三网融合的制度性

  制度约束的确存在。不可否认,政策壁垒是IPTV、手机电视、数字电视等融合性业务发展的制约因素,需要打破部门主义,进行制度创新。但是,在企业推动的融合性业务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制度之变仅仅是早晚的事情。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欧美各国就开始酝酿政策突围,允许广电业与电信业互相渗透。制度最终会发挥正面的作用。因为,现代政府的作用是促进而不是限制产业发展,尤其是不会限制作为基础设施产业的信息服务业的发展。长期看,制度创新和政策出台,都会立足于技术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立足于国民经济对行业发展的要求,而不是一己之利,部门之私。

  我国采取了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推进三网融合体制创新。2008年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中办发[2008]1号)发布,为电信与广电的相互开放和业务交叉扫清了政策障碍;1月31日,原信息产业部和广电总局联合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信产部[2007]56号)开始正式实施。中办发[2008]1号文首次明确广电机构可以经营增值电信服务。明确了国有资本可参与接入网建设。这给电信企业提供了一定的分享数字电视产业发展的机会,但只是放开了接入网没有放开干线网,仍然保证了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商的垄断地位。另外,还明确了增值业务服务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收视费可以一定程度上自主定价,这为提升数字电视ARPU提供了政策支撑。

  但是,三网融合相关体制和政策仍存在不完善和相互矛盾之处,部分政策缺乏可操作性,有关政府部门有可能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解释。现行政策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是所有权歧视。国家广电总局、信产部[2007]56号文、中办发[2008]1号文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限制了非公资本进入相关产业。另外,还有基础电信业务市对非公资本的开放问题。仅强调国有资本身份,不利于形成多渠道的三网融合投融资机制。可能制约了非公资本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和数字电视上的投入。实际上,非公资本还可以通过不断创新投融资渠道以绕过政策壁垒,突增企业交易成本,不能实现政策初衷。

  二是部门歧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2004]39号)仍然对非广电企业存在准入限制。国办[2008]1号文与广电总局[2004]39号令存在操作上的矛盾,为不同部门对政策进行不同的解读埋下了伏笔。因此,需要站在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的战略高度,通过修正与上位法相互矛盾的法律法规(例如广电总局[2004]39号令),细化相关政策,以进一步推进三网融合。

  政府“有形之手”和市场“无形之手”各有其作用边界。但在现实中,政府“有形之手”作用范围仍然太宽,需要缩短有形之手,延伸无形之手。推进三网融合,一是要加大国办发[2008]1号文的实施力度。一方面,扩大电信企业IPTV、手机电视等牌照申请的范围。另一方面,继续扩大已有试验网络的规模。鼓励和支持广电进入增值业务市场;二是真正落实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56号令,加强与三网融合相关业务市场监测。严禁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部门干预企业的具体运营,鼓励而不是限制电信、广电不同业务企业探索合作、合资、并购、联盟等发展模式。电信企业和广电部门可以在合理分工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环节竞争优势和比较优势协同发展,实现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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