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融合从规划到实施的距离
张剑雄 2007/03/14
三网融合(电视、电信、互联网)的概念早在1998年就已经提出,但因为当时的技术条件、行业管理体制及对未来民用信息产业发展的方向判断等多种原因,及至随后的中国电信拆分,此事不了了之。甚至在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第82号文,明确规定“电信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业务,广播电视部门不得从事通信业务。这份著名的第82号文即成为阻止三网融合进展的政策问题。但是在国外,三网融合已经成为行业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欧美各国纷纷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广电业务与通信业互相渗透。而在国内,随着IPTV等新技术的兴起,以及国家宏观调控对减少资源重复建设、节约社会资源的要求,三网融合的概念再次兴起。|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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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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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称/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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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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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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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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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通信法》,允许电信与广电互相渗透,监管机构FCC本身融合了广电与电信的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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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通信委员会(F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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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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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过关于VoIP的提案,使其发展得以不受二十世纪的政府规则、税收以及需求条件的种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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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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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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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现行通信和广播管理管制机构,将FTEL、独立的电视委员会(ITC)、广播标准委员会以及负责英国无线频谱的无线通信局等9个机构的职能重新加以整合,组成通信管制局(O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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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管制局(O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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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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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通信法》,电信公司可以从事视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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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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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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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新的“管制框架”, 新框架涵盖了所有的信息通信网络,包括广播业务所使用的网络,“电信服务和网络”一词被“信息通信”所取代,其管制的对象是各种传输方式,而不是通信内容。新的“管制框架”目的是简化管制程度适应各种电子通信手段融合的需要。随后,德国、法国、西班牙等国也纷纷出台了关于电信公司可以从事双向视频服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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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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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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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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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与多媒体法》,该法所确立的管制基础不是针对所应用的技术,而是在多媒体价值链中所产生的供求关系,这个价值链是由网络、应用和内容所构成的。新法所确立的经济管制、技术管制、用户保护和社会管制四方面的内容都是围绕这个价值链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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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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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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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了通信、信息技术和艺术部,工作范围包括:信息技术、电信、广播电视、信息与通信工业的发展、电子政务、艺术等,以促进这些业务之间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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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信息技术和艺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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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新华信正略均策企业管理咨询研究
除以上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出台外,从2000年开始,日本、韩国也都开始对本国电信法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等加以调整。据此,各国产业界也出现了大量的三网融合的企业兼并重组案例。另一方面,日本和韩国在多媒体业务方面尤其是移动多媒体业务走得更远。在韩国,提供多媒体直播新业务的公司,包括传统的电信运营商SKT和KTF,也包括广播电视运营商,分别采用不同的技术提供业务,而且接收终端可以是车载的,也可以是手机。在韩国已经有些手机能够把DMB(数字多媒体广播)的接入芯片和移动通信的接入芯片放在一个手机里,这样手机可以在通话的同时收看电视。这些都是业务融合的典型案例。
由此可见,国际上已经从法律监管和运营的各个层次开始加快推进“三网融合”的进程。
新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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