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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
鄂通信局发[2010]294号

2011/01/14

  根据《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及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通知》(工信部通[2010]550号)精神,湖北省武汉市已纳入全国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之一,试点离岸呼叫中心业务。为推进我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试点业务、范围:本地试点的业务为离岸呼叫中心业务,业务的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试点主体为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电信企业。试点范围:武汉市。

  二、试点业务审批程序

  (一)申请在武汉市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主要投资者,向我局提出申请,并参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四条等规定报送如下材料: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业务申请;

  2.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 公司概况:包括拟从业人员、场地、设施情况;

  4. 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

  5. 业务发展的主要计划;

  6. 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7. 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8.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经营承诺书。
  (二)经我局核准合格后,发放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试点批文。

  (三)企业主要投资者凭批文,按照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手续,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以总分公司形式在武汉市设立分公司开展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企业,分公司持总公司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和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试点批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我局办理备案手续,方可开展业务。

  四、已在武汉市开展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外资或中外合资企业,应依照程序,于2011年3月31日前到我局补办批文。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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