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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欺骗投保人被查处 电销中心负责人被罚1万元

2012-08-07 09:33:56   作者:   来源:吉保监处   评论:0  点击: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保监处[2012]7号

  当事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住 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218号通钢国际大厦3层

  负责人:黄开琢

  当事人:程志鹏,泰康人寿吉林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610527198707240014

  住 所:陕西省白水县城关镇政府

  经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2012年1—4月份电话销售业务中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未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未说明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的规定,未说明提前解除合同可能产生损失,未说明分红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未说明医疗产品的相关规定等。

  2、销售过程中欺骗投保人。与银行存款的收益进行不当比较,与其他保险公司产品进行不当对比,以向银行存钱、攒钱等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以产品停售、限售等名义进行宣传销售,夸大、编造公司的过往经营成果,断章取义,片面强调产品利益最大化。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录音光盘,电话销售录音文字记录,公司提供的十一份保险合同条款复印件等书证为证,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欺骗投保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现给予你公司责令改正,并罚款7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程志鹏作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我局现给予程志鹏警告并罚款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帐户: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601939)长春西安大路支行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帐号:22001450100058330090

  划款时请注明“**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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