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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TV监管政策应符合社会效益最大化原则

2005-03-31 00:00:00   作者:   来源:   评论:0  点击:



  记者:早在1999年,国家曾发布75号文件,禁止广电、电信两大行业相互渗透,然而在IPTV出现之后,这一政策的执行遭遇到了困境。对于IPTV这样一个横跨两个行业的新事物,您觉得对于它的监管应该怎么做才是比较合适的?
  曾剑秋:伴随全球IT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全球IT企业和IT领域的监管都面临严峻的挑战,IPTV的发展实际上所表达的就是监管制度的落伍。IT业未来的发展一定是趋向“三网融合”。IPTV作为广电、计算机和电信这三网融合的必然产物,要求监管制度要适应这种技术发展的需要。
  另外,随着宽带发展和IPTV的发展,全球都在面临着监管怎么跟上的问题。美国在1996年就已经开始修改电信法,英国则产生了2003年的通信法。以适应这种“三网融合”技术的发展。英美监管体制的变革促进了包括IPV6以及IPTV等技术的发展,反映了他们去变革监管体制以适应这种挑战。
  当前,我们从技术和法律的发展方面都看到监管体制面临严峻的挑战。怎样去监管才合适?我们可以根据先行国家的成功经验去借鉴它们监管体制变革以及处理问题、思维方式方面有用的东西,以迎头赶上。
  对于由哪些部门负责,这是一件必须变革的事情。电信企业在宽带发展和IPTV技术上已经有很大的投入,如果只把牌照发给广电所属企业,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甚至可能会形成新的一种垄断,所以必须要变革和探讨。
  虽然早在1999年,国家就曾发布75号文件,禁止广电、电信两大行业相互渗透。现在过了六年的时间,这份文件显然已经不合时宜,特别是在IPTV出现之后,这一政策的执行遭遇到了困境,监管上更是遇到了困境。而IPTV现在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说监管无非是广电的执照发放问题。我赞成要有一个专门监管IPTV的委员会。
  总之,IPTV必须由国家用战略的眼光、发展的眼光来处理和协调。因为监管落后并不等于电信落后或者广电落后,而是宏观政策方面对于IT业的政策的滞后现象。
  吴洪:“三网融合”在技术上根本不存在问题,主要的障碍在政策上。“IPTV在技术没有问题,最棘手的是政策壁垒”。…… 这些真是老生常谈,我们近来听到太多这样的评论,为什么政策一而再、再而三的成为发展的拦路虎?又有谁计算过政策障碍带来的负效用的价值吗?出现监管的政策难题,只因政策背后体现的是利益关系,无论哪个部门,都希望政策最大限度的符合部门利益,这就是问题所在。
  因此,越是能够最大限度体现出顾及各相关部门利益关系的政策,就越能够起到促进技术进步和业务发展进程的作用,达到这样的目标的监管,就是比较合适的监管。但要做到这点又是很不容易的,需要思维和政策与时俱进。1999年的国务院75号文件,起到了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的作用,但随着IP技术的进步,网速的提高,电信、广电都有进入对方领域的愿望,事实上的互相进入会越来越多,电信、广电两大行业相互渗透是不可避免的,IPTV就是典型。
  龚建荣:我个人认为,IPTV的监管应该由几部分组成:首先,政策方面,这是对IPTV如何发展影响最大的因素。政策的制订涉及国家的大政方针、技术策略、经济因素、运营模式等方方面面。这应由多方人员协同努力才能完成。原则上应该由党政部门牵头,组织多方技术人员来组成一个政策制订的工作组。
  其次,对于内容方面的监管,这涉及到国家对电视节目管理的一些规范,应按原广电节目源管理的方法来处理。当然,IPTV与广播电视还有很多不同,节目来源包括广电节目、互联网资源和内容提供商等形式,所以,对于内容的监管应增加更多的方面,原则性与灵活性并重。
  第三,对于传输网的监管,原则上应该是谁投资谁管理。但问题可能没这么简单。从技术角度来看,广电与电信部门都有条件来实现传输网功能。对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说,这两大部门都有自己的优势和不足,电信部门的优势是交互性好,而广电部门的优势是宽带。怎样把两者的优势结合起来是一个难点。我本人倾向于由广电网来实施IPTV功能。“三网融合”向有线电视网方向发展。虽然目前电信网已解决了“IP”问题,但没有很好地解决带宽问题,到用户端“最后一公里”的难题虽有多种方案,但目前尚未真正解决。从节目源到用户(一头一尾)的角度来说,广电部门也有一定优势。
  第四,设备的监管。这里面可能涉及到技术和经济的成分更多一些,但我想说的是不要重蹈DVD技术的覆辙,不要被国外的技术牵制太多。
  总之,IPTV在我国要快速发展的话,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提供怎样的服务,最终要老百姓认可。监管的目的也在于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本人建议成立一个跨行业的“IPTV领导小组”来监管IPTV的发展。
  记者:有观点认为,关于IPTV在政策存在障碍的最根本原因是两大行业的利益之争,对此您是否认同?您觉得怎样才能平衡这两大部门之间的利益?
  曾剑秋:这当然是两个行业利益之争的问题。IPTV如果只给广电发展,则利益偏向广电;如果只给电信,利益则偏向电信。这牵涉到两方面,一方面广电要进入电信,另一方面就是电信希望进入广电网络,相互之间早有谈判但一直没有结果。IPTV的出现凸显了两者之间的利益问题。要做到平衡,还是要由国家来宏观调控,因为二者同属于国家,需要从国家宏观层面探讨。当然,当事情遇到强调部门利益时,站在自身的角度维护自身的利益,也是很自然的事。因此,IPTV的发展以及两大部门之间的利益平衡既需要宏观协调,也需要两大部门之间的协调。
  所以一定要强调竞合,我们可以研究“比较成本理论”理论来明晰竞合的道理。就是只有通过竞合才能把蛋糕做大,要两者共同发展。如果只是你中没我,我中没你的思维定式,就会进入恶性竞争的怪圈,所以眼光一定要放宽、放远。
  吴洪:我认同这样的看法。国家广电总局首批新的《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只发给“自己人”,没有电信、网通的份,这其实也是意料之中的,同时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三网融合”势在必行,它有利于中国经济,有利于最终消费者。但许可证要由信息产业部发放同样广电部门也会认为不合理。我们不能依靠将某项权利赋予其中的一个部门,将另项权利赋予另一个部门来平衡两大部门之间的利益,IPTV的利益也不会仅在一张牌照上,双方都有各自的优势,政府应该将对内容的审查独立出来,进行适当监管,容许两个部门互相合作竞争,共同组建产业链。寻找利润分成模式。
  其实电信、广电两大部门的搏弈并不是今天才开始的,我觉得今后的道路是否顺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已经形成的各自的地位、让步的程度和让步后的获利空间。如果双方向对方开放一些领域后,都能够比较对等的得到好处,则两网的融合将比较顺利,如果一方需要做出较大让步,得到的利益却远小于另一方,则合作困难。就现在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颁发来说,权限在广电总局,电信部门是处于比较被动的一方,这是我们都能看到的。
  从长远来看,合理的管制政策需要通过建立独立的管制机构予以解决。电信、广电都是具有特殊性、进入门槛高、技术性比较强的行业,是整个社会信息化的重要载体。设立直属于国务院管辖的独立电信管制机构,要求超脱某一个部门的利益,将电信、广播、电视等的管理权限统一政策,只有这样,才能制定符合社会利益的管制政策,实行公正、有效的市场管制,实现真正的融合。
  龚建荣:我完全赞同这种观点。由于种种原因引起广电与电信部门“打架”的先例已经不少,归结到最终应该是各自的利益问题。怎样平衡这两大部门的利益?这涉及到我国的政治体制、用人制度、行业分割、国家投资等等方面。平衡的途径可以很多,但其中以“和”为贵也许是上策。技术上可竞争,利益上要协作。大家都有利益才能推动事物的发展,出多少力拿多少钱协商解决。以双赢为目标,不要相互拆台,有钱大家赚。
  记者:有关数据显示,2004年中国内地宽带网络用户量已达2630万,2008年将直逼1亿户。面对宽带网络用户的高速发展,您认为电信运营商不能独立运营网络电视的规定是否会得到改变?如果不能改变,会给电信的IPTV运营带来什么影响?
  曾剑秋:网络用户超过一亿是极有可能的事,因为网络发展速度非常之快。今后电信运营商独立运营网络电视的规定肯定会得到解决,随“三网融合”的发展和WTO的发展,电信运营商和广电运营企业都应该能够获得公平的相互进入的权利,包括IPTV和一些相关的业务应该是放开的。我们能允许外资进入就应当也应该允许自己国家企业的进入,而且不仅要国有企业进入,同时也要允许民营企业进入。
  吴洪:我想电信运营商不能独立运营网络电视的规定短期内可能不会得到改变,但是没有许可证并不会阻碍电信业进军IPTV,就像固网的延伸小灵通那样,IPTV也将被电信部门作为宽带互联网的延伸而红火起来。电信业的途径是合作,加速电信运营商从网络提供商向综合信息服务商转型,寻找战略合作伙伴,与广电总局指定的内容提供商通过合作来共同发展。广电部门既然需要在中国电信、中国网通的网内实现IPTV的落地,双方也就有了实现不同业务资源共享的基础。比如两个部门应当组建战略联盟,实现优势互补,从资本层面上的合作开始将共同利益绑在一起。
  龚建荣:估计不会改变。如果要改变,可能是电信部门不再叫“电信部门”。
  记者:2004年10月11日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生效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39号文)规定,电信企业只能开展PC端的IPTV业务。为什么这个管理办法要由广电总局来发布,而不是其他部门?对此您是怎么看的?
  曾剑秋:电信承担终端是因为电信主要是负责网络这一块,但电信企业现有的资源,特别是这几年发展快速的宽带网络,面对这个规定实际上是一种资源浪费,所以我是不赞成这种方式的。同时,我们也要让广电能公平进入电信业务,包括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进入电信业务竞争市场。
  吴洪:由国家广电总局而不是信息产业部或其他部门颁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这种情况是由历史造成的。而且,视听节目内容确实也需要政府审查,制作、播放电视节目也并不是电信所长。我想,今后广电总局颁发的许可证,有可能仍然把电信企业的IPTV业务局限在PC终端。因为在任何一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受到威胁时,当然会动用可利用的资源予以保护。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的理性行为,是可以理解的。但监管应当有所作为,制定合乎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政策。
  龚建荣:我的观点是IPTV还是TV,我国的TV是“党的喉舌”。就目前我国国情来说,由广电总局来颁布该“办法”是“合法”的,其它部门“无权”颁布。
  总之,IPTV的发展要多方努力,电信与广电要合作。网络提供商、业务运营商、内容提供商、设备生产商、系统集成商、标准制定组织以及应用开发商等单位要通力合作,以国家、民族的利益为重,为老百姓多办实事,实现“共赢”。二是IPTV是(也不是)一个“新鲜事物”,不要大家都来“抢”。其“大发展”尚需时日,制约因素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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