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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摘要

2014-04-11 10:11:57   作者:   来源:   评论:0  点击:


  在我国香港,特区政府先后制定了《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非应邀电子讯息规例》。《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条例」)已在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全面生效。

现时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须:

1.在讯息中提供清楚及准确的发送人资料;
2.在讯息中提供取消接收选项及取消接收选项陈述;
3.在取消接收要求发出后的十个工作天内,遵从要求;
4.由电话或传真号码登记于拒收讯息登记册后第十个工作天开始,除非得到有关的电话或传真号码登记使用者的同意,不可发送商业电子讯息到这些电话或传真号码;
5.由电话或传真号码发送商业电子讯息时,不得隐藏来电线路识别资料;及
6.不得使用具误导性的电邮标题。

除此之外,条例亦禁止:

1.使用不当方法以扩大商业电子讯息的接收层面;及
2.关于发送多项商业电子讯息的诈骗及其他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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