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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修订《电讯服务合约业界实务守则》已实施

2015-05-27 14:17:29   作者:   来源:CTI论坛   评论:0  点击: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通讯事务管理局《电讯服务合约业界实务守则》(《业界守则》)于二零一四年十月进行修订,并于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开始实施,以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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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修订的《业界守则》包括以下五方面的改进:

  a.客户终止合约的安排 -

  i.终止合约的安排不得对客户造成不便,或涉及不合理的拖延,或如按通知终止合约,最多只能向客户征收相关、合理及适当的费用。

  ii.新增条文建议服务供应商应在适当情况下在网站提供终止服务申请表,以供客户下载;接受任何书面终止服务要求;迅速认收任何口头、书面或亲身提出的终止服务要求;以及迅速处理有关的终止服务要求,不得作出不合理的拖延。

  b.固定期限合约收取费用的计算方法 -

  i.明确定义三个业界用词:「计帐周期」、「计帐周期日期」,以及「最后计帐周期」。

  ii.如订定的目标生效日期与首个计帐周期日期不相同,则须在合约内清楚述明首个计帐周期日期(或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告知客户),以及须在合约内清楚列明在目标生效日期与首个计帐周期日期期间,以及在固定期限合约期满日与最后计帐周期最后一天期间,收取客户有关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并提供合理详情。

  c.客户迁址的终止服务收费 –

  i.如服务供应商因未有网络复盖而无法在客户拟搬迁至的处所提供服务,客户有权选择继续在原址使用服务或终止合约。 终止服务收费应以指定的公式计算或指明最高金额。

  ii.客户在签约前应获告知这项收费。

  d.延长合约期、续约或更换合约的确认安排 – 书面确认将以邮递或服务供应商提供的其他经客户同意的合理方法送递给客户。

  e.非应邀合约的冷静期安排 – 服务供应商可弹性推行更佳的冷静期安排,为客户提供额外保障,例如服务供应商可提供自与客户订立合约日期起计超过七天的冷静期,以及为透过非应邀到访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所订立的合约提供冷静期。

  所有主要固定与流动网络营办商自二零一一年七月起已实施《业界守则》。根据《业界守则》,客户如与相关营办商签订新的个人/住宅电讯服务合约,可享有更佳保障。新修订《业界守则》实施后将为消费者提供进一步保障。消费者可在通讯办网站参阅《业界守则》〔消费者注意事项页面的超连结现载于这里 〕,并在签订合约前,向营办商查询该电讯服务合约会否受《业界守则》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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