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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爵信达追索商标权首战告捷

2013-11-06 14:29:01   作者:   来源:中国商标周刊   评论:0  点击:


    继商标侵权诉讼对决后,近期美国美爵信达公司(CETIS,INC.,下称美爵信达公司)与其昔日贴牌代理生 产加工商——山东比特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下称比特电子公司)之间围绕着“TELEMATRIX”商标引发了一 场争议并再次对阵京城。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支持了美爵信达公 司提出的争议申请,裁定撤销比特电子公司在电话机等商品上“TELEMATRIX”商标的注册。

双方纠纷溯源

  1993年,美籍华人孙炳南在美国创立了美爵信达公司的前身——赛德电子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赛德公司),致力于为全球范围内的酒店、医院、高校、政府以及大中型企业提供网络通信和无线局域网解决方案,设计并制造相关商用通信设备。2006年,赛德公司并购酒店电话机行业内的第二大品牌“TELEMATRIX”;2009年,赛德公司兼并行业内第一大品牌“TELEDEX”,并更名为美爵信达公司,同年美爵信达公司进军中国市场并成立了北京美爵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美爵信达)。

  据了解,美爵信达公司的酒店专用话机多年来一直是希尔顿、洲际、凯悦等国际知名五星酒店管理集团指定的客房电话机的标准,目前全球有超过15万家星级酒店、2000多万间客房使用美爵信达公司的产品。

  1998年,兖矿集团山东比特电子公司(比特电子公司前身)成为了赛德公司原低端品牌的贴牌代理生产加工商,2003年双方代理关系终止。2004年11月,比特电子公司提出电话机等商品上“TELEMATRIX”商标的注册申请,2007年5月获准注册。

  在“TELEMATRIX”商标获准注册后,比特电子公司于2010年6月以北京美爵信达未经其许可,擅自将“TELEMATRIX”作为其商号和电话机品牌名称在网站宣传及销售活动中使用,侵犯其“TELEMATRIX”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其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美爵信达则认为,其使用“TELEMATRIX”商标得到了美爵信达公司的合法授权,且使用时都是以“BY美国TeleMatrix,Inc.公司”或“Scitec Teledex&TeleMatrix,Inc.”等商号形式出现,均指向与自身关联的美爵信达公司,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而3年后双方之间的此次纠纷,正是源于比特电子公司注册在电话机等商品上的“TELEMATRIX”商标。美爵信达公司认为,比特电子公司在知晓“TELEMATRIX”为他人国际知名品牌的情况下,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遂于2010年9月向商评委提出撤销该商标注册的争议申请。

纷争仍在持续

  美爵信达公司认为,在比特电子公司“TELEMATRIX”商标申请注册日前,“TELEMATRIX”商标已经在酒店专用电话机行业长期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且酒店专用电话机行业具有特定的相关公众,比特电子公司在对外宣传中也曾经承认“TELEMATRIX”是相关产品的国际知名品牌。因此,比特电子公司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TELEMATRIX”商标,系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

  同时,比特电子公司在“TELEMATRIX”商标获准注册后,对美爵信达公司及相关企业进行诉讼,美爵信达公司认为比特电子公司目的在于限制美爵信达公司“TELEMATRIX”品牌在中国的发展,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比特电子公司“TELEMATRIX”商标的注册具有不正当性。

    除了该案系争商标外,比特电子公司还在第9类电话机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TELEDEX”商标、在第9类传真机商品上申请注册了“TELEDEX 德利达”商标,目前两商标分别处于异议复审及争议状态。另外了解到,在比特电子公司申请注册“TELEMATRIX”商标之前,美国TELEMATRIX公司(TELEMATRIX,INC.)已在欧盟等地区在电话机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TELEMATRIX”商标。

  经审理,商评委认为比特电子公司与美爵信达公司作为同行企业,考虑到“TELEMATRIX”商标的独创性及其在国际上的知名度,以及“TELEMATRIX”品牌已进入中国市场的事实,比特电子公司在电话机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与之英文字母构成完全相同的商标,难谓善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美爵信达公司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据此,商评委作出对比特电子公司“TELEMATRIX”商标予以撤销的裁定。

  据悉,比特电子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已受理该案并将择日开庭审理。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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