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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奇平:英特尔诉东进案 公共领域的又一悲剧

2005-01-24 00:00:00   作者: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专题新闻:英特尔诉深圳东进侵权



  归纳问题所在,核心是知识产权的许可问题。在本案中,表现为头文件的许可权利。

  知识产权实际上是一种许可权。Lay Dratler,Jr.在大部头的《知识产权许可》上下卷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最权威的描述。他指出:“许可是在不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条件下让渡财产中的权利”,“许可协议——是一种在未转让所有权的情况下转移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的合同”。

  知识产权人,对其产品,是否拥有绝对的许可权呢?人们有一种错觉,认为谁生产,谁拥有,这是天经地义的法则。知识产权人对自己的产品,包括产品的每个部分,想许可给谁就许可给谁,想不许可给谁就不许可给谁。但在专业法理上并不是这样。在著名的RTE vs European Commission一案中,欧州法院(ECJ)认为:“电视台依赖国家版权法的规定,拒绝提供关于频道、日期、时间和节目名称的基本信息,阻碍了一种消费者需求的新产品的创造”。英特尔依据知识产权,拒绝免费提供关于通信接口Driver、Library Files及API等基本信息,是否阻碍了一种消费者需求的东进新产品的创造?我个人认为,这两个案子,道理是一样的。

  我们需要从两个方面,理解这个问题。第一个方面,是非自愿许可。也就是不管知识产权权利人是非自愿,都必须提供许可的情况。或者说,不管他是否主观上许可别人利用产品,事实上都必须开放的情况。第二个方面,是权利滥用。也就是当知识产权权利人当处于垄断地位时,他是否涉嫌利用捆绑等一系列不正当手段,滥用垄断权力,妨碍竞争。

  我认为,英特尔诉东进案,在这两方面,都是不成立的。

  结论是认为,英特尔的相关许可,本身是不合法的,东进并不涉及实质上的侵权;不仅如此,英特尔的捆绑,反而有滥用垄断妨碍竞争之嫌。

  从感觉上说,利用公共接口,开发更具竞争力的产品,对消费者是一件好事。

新浪科技(tech.s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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