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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FCC网络中立条例败诉之路

2014-07-04 08:56:36   作者:沈玲   来源:工业与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   评论:0  点击:


  2014年7月4日消息,今年1月14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就Verizon公司状告联邦通讯委员会(FCC)《网络中立条例》违法一案作出判决:“法律效力搁置,案件返回原审法院”。

  该案是近4年内同一家法院就同一个议题第二次判决FCC败诉,法槌起落之间,除了事关Comcast、Verizon、Facebook、Youtube等公司的切身利益以及网络中立的价值问题之外,更是对FCC权限的衡量。有人可能会问,为什么FCC在已经败诉一次的情况下,居然还要如此孜孜以求?此事的个中缘由要追溯至6年前。

  Comcast V. FCC  第一次败诉

  自08年开始,FCC要求所有的宽带提供商遵循互联网开放原则(后改称“网络中立”),对内容提供商一视同仁。这一年,FCC发现Comcast公司有意对BitTorrent的文档分享地址进行流量管制、封堵,并且分时段、分内容格式来对互联网流量进行控制,遂发布指令,要求Comcast立即停止该行为。Comcast公司不服FCC指令,将其告上法庭,声称指令涉嫌越权,FCC 没有对宽带提供商的监管权限,更无权监管互联网。

  法庭认为,FCC对Comcast的互联网业务能否按照《34通讯法》来进行监管并没有确定的答案。进而,FCC没有权力强迫互联网业务提供商将其网络向所有形式的内容开放,并平等地对待这些流量。鉴于FCC在互联网监管一事上的权责未明,2010年法庭判决FCC对Comcast公司的指令无效。

  这份判决当时在美国引起轩然大波,很多人自此才知FCC的权限地带其实灰色,自此开始对FCC产生质疑。

  但Comcast一案,法庭也未敢认定FCC没有监管互联网的权限,因这牵涉到国会对《34通讯法》的立法解释,法庭避开了这一难题。

  Verizon V. FCC  第二次败诉

  2009年开始,FCC重设网络中立规则,确立“公开透明”、“无歧视”、“无封堵”三大中立原则,拟定《网络中立条例》。此间,虽Comcast、Verizon等公司一直激烈反对,但仅处于口水战层次。

  2011年1月,《条例》在FCC内部通过,遂刊登于《联邦公告》之上,此时的法律效力处于“待生效”阶段,如果没有人站出来反对,条例数日后即可正式在美国施行。节骨眼上,Verizon揭竿而起,一举将FCC告到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诉请法院宣布《条例》无效。

  因该案事关重大,牵涉的利益团体众多,因而从一开始就获得产业链上各类型企业、国会议员、白宫、媒体等多方关注,而法庭之内,控辩双方亦剑拔弩张,质证、辩论历经数轮……双方都知,功成与否,仅在此一役。

  14年1月14日,法庭宣判:“鉴于FCC未将宽带提供商纳入普通传输商的范围,《34通讯法》禁止FCC对普通传输商之外的服务提供商进行政策规制……另,FCC也从未规定普通传输商需要承担“反歧视”、“反封堵”的义务要求……判定《条例》法律效力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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