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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电信业务纳入监管范畴 引导产业有序竞争需两手抓

2013-05-08 16:28:48   作者:   来源:通信信息报    评论:0  点击:


  工信部近日发布《试办新型电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试办新型电信业务的管理。对此,知名电信业专家马继华分析认为,该管理办法的出台,弥补了此前《电信管理条例》的监管缺位,为将来管理微信、微博,以及电信运营商试办新业务均提供了法理依据。但要顺应三网融合的业务融合趋势,电信监管需要与时俱进,保证电信运营商、OTT业务提供者的两个积极性,从而引导市场参与者有序竞争。

  业务融合呼唤新的电信监管

  工信部针对新型电信业务管理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新业务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公共电信网络,对《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电信业务进行商用试验的活动。有分析认为,根据该规定,微信、微博、手机QQ等业务进入新型电信业务管理范畴。
  
  尤为引人瞩目的是,意见稿的其他规定与近期的微信收费激辩具有指向性,因而市场人士推测,微信收费事件因其话题性引起舆论风波,进而引发高层关注。意见稿指出,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妨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试办新业务。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试办新业务,与电信运营商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申请电信管理机构予以协调。

  马继华对此表示,互联网公司的发展日新月异,已经突破其原有的业务范围,侵入电信产业链,高层对于互联网的监管因此显得滞后。如果监管仅仅停留在服务器、内容领域,互联网公司、电信运营商的矛盾冲突可能愈发激烈,并导致双方的竞争行为失范。互联网公司的业务与电信业务界限日趋模糊,进入工信部的监管视野便顺理成章。

  因此,该管理办法一旦正式出台,对于OTT业务的监管也随之具有法理依据。据了解,目前我国电信市场的监管主要参照2000年出台的《电信管理条例》,为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用户依法维权提供了基本的行为规范。但是该条例的管理对象是国内运营商,对于互联网公司试办新型电信业务没有相关规定。

  监管折射利益权衡,电信业繁荣需保障两个积极性

  “该管理办法的出台,也是三网融合大背景下的电信监管跟进的缩影。”马继华表示。三网融合原意指的是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三者融合,此前电信网与广电网围绕市场主导权你争我夺,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紧接着,互联网企业悄然发力,推出的相关业务对电信业务、广电业务均有替代作用,业务界限的模糊使得原有的监管举措捉襟见肘。

  当然,该管理办法并非单单针对互联网公司,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电信运营商。据了解,按照该办法,电信运营商为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试办新业务提供网络、平台等基础设施的,应当遵循平等、非歧视性、非排他性和协商一致原则;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妨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试办新业务。马继华进一步指出,该管理办法的规定折射出利益权衡的考量,因为电信运营商、OTT业务提供商的两个积极性对于电信业的繁荣发展同样重要。

  构建完善的网络是OTT业务发展的基础。与全球电信运营商一样,国内运营商当前转型道路困难重重。宽带中国战略尚未出台、全国宽带网络升级热潮汹涌、OTT业务冲击短信和语音业务……种种不利因素以泰山压顶之势袭来,运营商的网络运行压力随之增大,相应的流量收入并不足以推动宽带建设大局可持续发展,危机正在潜滋暗长。

  OTT业务发展是挖掘网络价值的必要条件。单纯的网络提速短期内能够吸引用户,但真正挖掘宽带网络价值需要利用广受用户欢迎的OTT业务。工信部新闻发言人、通信发展司司长张峰近期也明确表示,推动OTT业务的发展对满足社会各界多样化通信需求、提升国家信息化水平、培育新兴信息服务业、增强产业国际竞争力都有积极作用。

  政策待细化,发挥监管与市场两只手作用

  工信部此番出台管理办法监管新型电信业务,与业务融合、业务替代的关系紧密。意见稿要求三大运营商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均要依法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标准研究和制定工作,并要进行报备。显然这条规定考虑到了业务替代的现实发展情况。据了解,广东移动、江苏移动近年分别推出了杀毒软件“杀毒先锋”及“移动手机卫士”。

  另外,意见稿的规定也使得电信监管具有一定前瞻性。今年1月份,工信部公布《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并征求意见。业内人士对此分析指出,《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可能于本月正式出台,首批虚拟运营商牌照预计同步发放,民资进入电信业的大门有望真正开放,与之相伴的电信业参与主体增加,呼唤崭新的电信监管规则。

  对于新型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冲突,意见稿指明两条解决办法。一是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试办新业务,与电信运营商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申请电信管理机构予以协调;二是“妨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试办新业务的”等类似情形的“可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马继华对此指出,除了协商、处罚之外,试办新型电信业务的监管需要进一步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当前业务融合复杂化,OTT业务创新速度快,导致监管复杂化,但无规矩不成方圆,将各类新型电信业务纳入监管范畴,引导各类市场参与主体规范有序开展竞争,最终的结果则交给市场去选择,或是电信业增强活力的理性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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