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授予合同
28. 成交准则
28.1 除本须知第30条规定的情况外,采购人将按谈判小组的评审结果将合同授予通过资格后审并且最终报价最低的成交候选人。
29. 资格后审
29.1 审查将根据谈判供应商按照本须知规定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谈判小组认为其它必要的、合适的资料,对谈判供应商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进行审查。
29.2 如果审查未通过,采购人将拒绝其成交候选人资格,并按顺序对下一个成交候选人能否满意地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以此类推,直至确定最终的成交供应商。
30.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响应的权力
30.1 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人保留在授予合同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响应的权力,且对受影响的谈判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30.2 《成交通知书》生效后,如果已成交的谈判供应商不能按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条件履行签约行为,采购人有权按成交候选人排序将合同授予下一位成交候选人。
31. 成交通知书
31.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谈判供应商。
31.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1.3 对非成交供应商,采购方不对未成交原因做出解释,同时亦不退还响应文件。
32. 采购人追加采购数量的权力
32.1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货物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采购人有权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33. 签订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用户方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签订合同,否则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后撤回响应处理。
33.2 《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组成的一部分。
33.3 成交供应商在响应期间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的任何文稿,包括:报告、说明、规划书、建议书和方案设计等书面材料或电子文档,其使用权和版权都归采购人所有。
34. 履约保证金
34.1 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须提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万元整。(支票或转账汇款均被接受,账户开 户 名 称: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账号:1100 1059 2000 5910 8022;开户行:建行北京东方广场支行)。
35、成交服务费
35.1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无须交纳成交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