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响应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16.1 谈判供应商应准备一份响应文件正本和“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及电子版本(使用WORD、EXCEL格式,采用U盘形式),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版与纸制文件不符,以纸制文件为准。
16.2 响应文件须用中文编写,并须有序地装订成册(A4纸),除封面及技术彩页外,每一页都应标有连续页码,装订须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响应文件中不得留有空白页(如隔页纸)。
16.3 响应文件的正本,一律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加盖谈判供应商单位公章,并由谈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6.4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响应文件签字人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6.5 采购方拒绝接受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递交的响应文件。
16.6 谈判供应商在响应过程中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谈判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如响应过程中谈判供应商使用专用章,须提供特别说明函,明确该专用章作为直接参与响应时相关响应文件的签章、及业务合作伙伴参与响应时授权函的签章,其效力等同于公章(该特别说明函须同时加盖谈判供应商公章和谈判供应商专用章)。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7.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 谈判供应商应另行将响应报价一览表正本一份及项目保证金交款单据密封在一个信封内单独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响应报价一览表和项目保证金”字样(同时在装订成册的响应文件中仍应提供完整报价的响应报价一览表)。谈判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电子文档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然后再将除装有响应报价一览表和项目保证金的信封外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17.2 内外层信封均应:
(1)标明递交至“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2)注明“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编号和“在 ”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填入“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7.3 内层信封应写明谈判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响应文件被宣布为“迟到”时,能原封退回。
17.4 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17.2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采购人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7.5 谈判供应商须由其合法的授权人在谈判当日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送达采购人并签字确认。谈判供应商须承担因未送达并签字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18.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8.1 谈判供应商应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响应文件递交至采购人。
18.2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响应文件递交地点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0项。
18.3 采购人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知修改竞争性谈判文件适当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和谈判供应商受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9. 迟交的响应文件
19.1 采购人将拒绝接收并原封退回在第18条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20.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0.1 谈判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但该修改或撤销的书面通知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且该通知需其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谈判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20.2 谈判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销的通知应按第16和17条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或“撤销响应文件”字样。
20.3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谈判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20.4 谈判供应商不得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项目保证金将被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