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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民呼叫中心光大索赔研讨会

--3类投资者可索赔

2013-09-16 09:07:48   作者:   来源:和讯股票    评论:0  点击:


  9月12日上午,由和讯网中国股民呼叫中心主办的“光大证券(601788,股吧)内幕交易索赔认定及程序研讨会”在北京泛利大厦11层举办,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陶雨生、北京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潘修平、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洪增参加了此次研讨会,5位律师一致认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应当对光大证券提起诉讼索赔,同时认为应尽早完善《证券法》中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体系,同时还对来到现场的梁姓投资者给予了专业的意见。和讯网中国股民呼叫中心本着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希望借此次研讨会,通过专业律师来帮助投资者界定是否属于内幕交易的索赔范围内,以及索赔的法律程序。

  今年8月16日,沪指盘中惊天逆转,权重股瞬间暴涨,中国人寿、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突然同时发力,银行股、券商、中石油、中石化等多只股票瞬间涨停,盘中沪指一度飙涨愈5%逼近2200点,史上未见,这些都源于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的乌龙指。许多投资者在大盘飙涨时买入股票,结果收市后均大幅回落,损失惨重。8月30日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开出巨额罚单,并认定光大证券的异常交易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可索赔。

  光大证券3宗罪: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虚假陈述

  对于证监会对光大乌龙指的定性为内幕交易问题,5位律师观点基本一致,但同时也认为,证监会的处罚漏掉了光大证券操纵市场和虚假陈述两项。

  宋一欣律师认为,对于内幕交易,市场中存在着四种假设:虚假信披、内幕交易、操纵股价、虚假申购,证监会做出这么大的处罚决定,把投资者保护的问题放在了前台,提出股民可以索赔,这是历史上第二次,第一次是2000年左右,监管层表态证券市场股民联合起来告上市公司,“我认为这次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处罚没有什么太大问题”。

  陶雨生律师认为,现在没有看到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行为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仅仅看到了行政处罚责任,按违法行为来讲它至少要承担三方面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证监会对事件的定性是准确的,但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薛洪增律师则认为,证监会的处罚漏掉了一点,即光大证券的董秘在8月16日中午简短发言,这个发言当时否认了光大证券乌龙指的问题,说这和光大证券无关,当天下午2点多光大证券就发出了公告,说这个事儿和他们是有关的,董秘8月16日中午对外公开这样的陈述,因为董秘兼任着上市公司光大证券信息发布人的角色,所以他的发言应该代表了光大证券,再结合证监会处罚前的告知,告知的内容上董秘被罚了20万,这属于信息误导陈述,本身就是虚假信息四种表现形式之一,证监会对董秘的误导进行了处罚,但最终的结果没有认定光大证券因为虚假陈述而给予处罚。

  同时,薛洪增律师认为,光大证券乌龙指肯定有人为过失,这种过失客观上产生了证券市场股价和成交量变动的结果,这也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但证监会对这一点没有认定,因为只认定了内幕交易而没有认定虚假陈述和操纵证券市场,这可能导致广大投资者因为证监会没有认定这两种行为遭受的损失而无法索赔。

  潘修平律师也认为,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三种违法行为在这个事件中都已经出现了,首先是操纵市场,不管是主观还是有意、无意的无法考究,这么天量的资金下去,最后成交几十亿,已经构成了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瞬间拉到这么高,这是一个行为。其次,他自己发现这个问题以后迅速做了一个空单,这是内幕交易。第三,董秘做了否定式的表述,这是虚假陈述。我认为证监会对这三个行为都要进行认定才准确。

  他建议,股民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提出不同的诉讼,在不同的时间段,最早买的可能受到操纵市场的侵害,到买入空单的时候受到内幕交易的侵害,董秘做出表示,公司到下午两点受到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的侵害。如果证监会能这么认定会更为清晰,股民索赔也更有依据。

  杨兆全律师认为,虚假陈述和操纵市场这两块没有做出任何说明和陈述可能是遗漏,这两个遗漏可能会导致许多投资者无法通过正当的程序获得赔偿。

  交易所有无责任?

  光大证券是此次乌龙指的主角,所有的错误都是因它而起,那么提供所有交易的平台一方,比如上交所、中金所发现交易异常,并与光大证券取得联系,在获知有关交易异常原因的信息后,既没有对市场发出警示,也没有采取临时停市等措施,上交所反而公告说交易正常,投资者起诉这两家机构相关法律是否支持呢?

  宋一欣律师说,交易所是不是要承担责任大家的争议非常多,道义上来说,“乌龙指事件”出现之后交易所可以拔电源,交易所为什么没有拔电源,美国有熔断机制,既然我们有对冲、套利和程序化交易,为什么交易所这么一套发达的机制里面没有熔断机制?难道不应该有人在这当中承担应有的行政责任?

  不过他也说,目前最高法院规定,如果投资者要起诉上交所都必须在交易所所在的法院,也就是上海的法院,但目前没有一个人胜诉的,比如告交易所的权证案件全部是败诉的。“我认为,证监会对这个事件当中所发生的问题和调查的结果应当公布于众,或者把信息公开,让投资者了解,让社会信服,而不是把这些消息和资料封锁起来。我建议证监会在出处罚决定的同时应该有详细的,由社会各界人参与、认可的关于‘8·16事件’调查报告,可以在这个报告里进行认定交易所有没有责任的问题”,宋一欣说道。

  陶雨生律师则认为,目前讨论交易所是否需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还太早,但至少提出了一个问题,交易所在这里头有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从交易所当时知道这个情况以后,在中午发布了一个信息说交易系统一切正常,之前它知道光大证券下了这个单,而且致电光大证券询问这个事情。 “这需要在制度上完善来认定这个行为是异常交易行为,在异常交易行为出现的情况下,交易所是不是应该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如果交易所及时披露了信息,我觉得很多投资者在决策的时候至少会多考虑一层,这不是政策红利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引起的暴涨,而是个意外事件,那我在下单或操作的时候就会有所考虑,交易所在信息披露方面应该有更要严格的制度来规定它”。

  薛洪增认为交易所在光大证券上还是有过错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交易所在出现异常交易突发事件情况下,交易所应当有应急预案,从光大证券看交易所应急措施采取的不及时,可以说严重滞后,没有限制,预防异常交易出现;第二,体现在交易所信息披露上,当光大证券异常交易出现以后,交易所也通过这个交易账户分析能发现这是光大证券委托交易造成的,他认为不是自己的问题,先把自己的责任撇清了,这对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实际是个误导,如果当时披露了光大证券账户巨额委托单造成的,投资者可能就会知道市场暴涨是异常交易,而交易所只说自己交易系统没有问题,投资者认为交易行情来了,所以肯定会出现追单的情况;第三,8月16日下午一开盘,应光大证券申请对光大证券股票交易进行了停牌,光大证券的股票在当天下午1点就不能再进行交易了,但没有停止光大证券股指基金和股指期货的交易,正是因为没有停止股指基金和股指期货的交易,就给了光大证券下午套保的机会,把自己的股票转换成了股指基金或股指期货卖出,规避自己的风险。来降低损失,等于变相降低自己股票的持仓量。这种规避方式,自己的损失肯定相应减少了,因为光大证券预测到今天下午这个信息公布以后股票肯定是要跌的,他等于在高位卖出,这个损失由谁承担?肯定是转嫁到其他投资人身上了,这也是光大证券产生最后证监会认定它构成内幕交易的原因。这个原因谁造成的,除了光大证券决策层决定采取这种套保的方式,降低自己的风险,转嫁风险,实际上另外一个原因是和交易所有关系,如果根据申请,光大证券股票账户,股指期货和股指基金账户全停了,下午内幕交易就避免了,不会产生内幕交易。

  杨兆全分析,如果有人起诉上交所存在法律上的困难,上交所本身有免责条款,规定如果因为交易系统的故障产生的损失,交易所是不承担责任的。“《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的主体是不包括交易所的,相反交易所是监督这些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主体披露的内容是否合适和及时,是由他来掌握的。”“这就像足球场场地提供者责任问题,交易所不光是场地提供商,而且是场地提供商加秩序维护者,在这儿所有交易的股票都应该服从他的管理,如果不服从他的管理是有权力把它请出去的。如果交易中出现任何重大问题他可以处理,也有义务向社会告知,目前处理的权力是法定的,告知的义务法律上还没有给他规定,所以《证券法》的修改应该加强他在这方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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