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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监管研讨会在京召开 专家呼吁要对ICO进行有效监管

2017-09-04 15:34:28   作者:   来源:CTI论坛   评论:0  点击:


  9月1日,区块链监管研讨会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来广营诚盈中心6层607室举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黄震、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邓建鹏以及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理事肖飒等专家学者围绕“ICO风险与监管”等话题进行了探讨。
  邓建鹏以“ICO与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为演讲主题,从ICO的基本内涵与涉及到的刑法风险出发,详细介绍了ICO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风险。邓建鹏介绍,如果把ICO列入“非法集资”,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会面临ICO是否属于刑法视野下的财产范畴、是否属于集资行为中的“资金”、“资金”是否可以等同于“存款”等三个问题。
  邓建鹏还从刑法学原理角度,对ICO可能涉及的三类法律罪名进行了剖析,他表示,“将诸如盗窃比特币等犯罪行为列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范畴并不成立;从实际情况来看,盗窃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财产,并没有扰乱公共秩序,没有侵犯公法益,主要是侵犯了个人法益,这和刑法中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要件不符。再者,盗窃比特币并不必然需要入侵计算机,也不会影响比特币网络运行,这亦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要件不符;最后,有同著名刑法学家对合法进入计算机系统后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将之定性侵犯着作权罪,邓建鹏教授认为这也是有问题的,因为比特币并不能复制,其本质与着作权相差太大。根据刑法学的原理,判定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中的财产标准必须要满足三个标准,分别是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和价值可能性。因此,在刑法原理与实践中,视比特币为财产,没有太多问题。
  据此,邓建鹏给出结论:ICO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很多ICO项目夹杂着欺诈行为,很难避免“非法集资”风险;其次,ICO项目发发起人要去除那些要逍遥法外的不切实际妄想;再次,作为发行项目代币的团队,不承诺向投资者以任何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是减小刑事法律风险很重要的一步。
中央民族大学邓建鹏教授
  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理事肖飒在闭门会议上发表了以“ICO真的会被取缔吗?ICO法律风险与规制道路”为主题的演讲。肖飒首先对ICO发展风向进行了剖析,她表示,对于监管,地方的金融监管部门已经释放出了“确定会管”的信号,并且会从产品登记、信息披露、资产托管、项目真实、合格投资五大环节进行监管。对于地方来说,沙盒监管是一个很好的方式,能解决创新和监管两大金融监管问题,具体解决方法可以通过划定小型的真实市场和提供适宜的监管规则等方式,最终达到维护投资者权益、营商环境及新兴事物维护、探索合理、高效、创新的监管的目的。
  肖飒表示,从前段时间结束的金融会议释放的信息可以发现:国家决意要建立起完整的“监管网”,仅从“发现不了风险是失职、发现了风险不处置是渎职”这两项来看,一行三会对金融安全的态度是十分严格的;就目前ICO发展情况来看的话,行业自律才是规范行业的主流力量,如果能建立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和地方互联网金融协会共同发展,将对整个行业起正面导向作用。她认同ICO监管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技术创新、本质还原、交易合规和有益社会的原则理念。她表示最后一点尤为重要,因为从法律角度来看,有益社会的意思是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的利益,区块链项目要想长期地活下来,最重要的还是有益于社会。
  将ICO列入私募范畴或许是一种很好的监管方式,肖飒认为,通过非公开方式和对投资人进行合格资格鉴定可以有效降低ICO风险,以“投资者适当性”为标准将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可以适当提高ICO投资门槛。她指出,目前整个环境对投资者适当性几乎是失语状态,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行业法律风险。
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理事肖飒
  黄震在研讨会上表示,ICO比当年迅猛发展的P2P更激进、更疯狂,目前的情况是“各路人马纷纷涉足区块链、代币和ICO”,因此在监管ICO的问题上不能孤立看,数字货币、ICO、区块链和交易平台等多方监管是一个多方协同的系统工程。相应地,对ICO的监管也应该从监测预警、登记备案、信息披露和地方监管等四方面入手。他认为,ICO监管应该尽快从沙盒监管试点破局,国家监测公告与地方监管、众筹发行平台与交易平台、公司主体和项目成员资格三大主体应该统一于合规区块链的登记、备案和信批。此次区块链/ICO监管平台的出现是一个很好的探索,随着区块链的进一步发展,针对区块链、ICO的监管已经不能仅仅局限于本国,国家交流与协作也越来越重要。他建议,我国应该联合世界各国,将自身优势与境外机构结合,在技术监测、网络安全、资金托管、信息披露反欺诈等方面合作,才能推动区块链、ICO等技术创新发展到制度创新。
中央财经大学黄震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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