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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是公益性国企?开什么玩笑

2015-04-03 14:01:07   作者:白永忠   来源:创事记   评论:0  点击:


  我的前一篇文章《FDD博弈:中移动出局,13亿手机用户受损》(以下简称《博弈》)在新浪“创事记”登载发表后,引起了不小争论。有人认为是CMCC的水文,更有人说是“某动”赤裸裸的枪文。我自己的观点是:若把枪文弄成这样,枪手不仅拿不到银子,而且一定会被雇主痛扁的!还有人含蓄地暗示,这是一篇很高端的“微”软文,我的看法是,若果真那样,那么就绝对能够与侯宝瑞单口相声《连升三级》中弄巧成拙的笑话“相媲美”。

  事实上,作为有着二十余年法律实践工作经验的法律人,我深知,除了作为电信用户而与运营商发生的正常经济关系之外,假如存在影响文章客观性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着者一定要在文章的显着位置进行充分的披露或说明,哪怕一丝疏忽,也会影响文章整体的中立性与客观性,从而对文章的可信度产生实质不利影响。假为真时真亦假!在软文、水文、枪文泛滥于网络的情况下,要做保护公众利益的“枪手”,没有“厚脸皮”还真不行!

  也有人觉得,你总是这也美国,那也美国,美国是全球惟一的超级大国,中国是全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能比吗,学得了吗?我记得央视高尔夫频道一位负责人曾经说过:中国的明天就是美国的昨天,当然他是指高尔夫球体育项目来说的。实际上,电信业也应当是这样。二十年来通过对美国、英国等欧盟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台湾、香港与新加坡等国家与地区电信法律制度的系统性研究,我认为,地广、人多与多元化等诸多特点,决定了美国电信法律制度对中国来说最具借鉴意义和制度移植价值,而且这更符合广大电信用户的利益、在后斯诺登时代更能从法治层面确保国家的信息安全,还能更好地促进信息消费,同时为催生电信服务业领域的“华为”提供了可能性。

  移动通信代际标准与广大手机用户的利益密切相关

  也有一些网友提出的疑惑、问题或疑问,具有解释价值甚至有必要进行系统性分析。有人认为“LTE 4G技术不管是FDD或TDD,只要网络完整,服务跟上,用户得到的服务和体验是一样的,没有区别。所以何来的13亿移动用户利益受损?”,与此类似观点还包括:“用什么制式和普通老百姓有啥关系,用着满意,资费合适对老百姓就是实惠”;“不管理论技术怎么讲,速度、资费和服务才是顾客选择的根本,抛开这个讲什么标准,都是没事闲的蛋疼”;“在大部分用户看来,是否用4G、用哪个运营商的4G,根本上取决于两点:客户体验(网速)和资费。其它的基本不关心,管你的牌照是TD LTE还是FDD LTE,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这两个的区别,他们不想、也不需要知道”等等。

  其实在《博弈》一文中,我多处提到了移动通信网络运营商的代际标准选择对广大用户的影响,比如:

  ……代际标准是大标准中的“大标准”,代际标准的选择,甚至决定着运营商的生与死,1G、2G、3G及4G都是这样。在移动通信市场,运营商之间的竞争主要集中在网络性能质量与覆盖、套餐设计与业务定价、手机等终端多样性与性价比、产品与业务的种类、客服质量、品牌影响力、资本资源等七个方面,其中前四项均与运营商选定的代际标准密切相关,后三项也都多多少少地受到代际标准的影响……

  上一段内容中的用语有点非口语化,但完全涵盖了前述网友所关注的“网络完整、服务跟上、资费合适、客户体验”等要点或关注点,这方面可能同为中移动TD-SCDMA和中联通WCDMA用户的体会最为深刻。另外,需要补充的是,前一段中所提及的“运营商之间竞争的七个要素”,不是我个人凭空杜撰的,而是根据国际上一流移动网络运营商及中国三大运营商在证券资讯披露报告中的相关表述,并结合国际知名投资银行、咨询公司或市场公司的有关分析方法,通过综合分析与简化处理而得出的,具有较高的国际普适性。

  道德颜值挺高?来聊聊国有运营商的公益性

  还有二位“资深”互联网人士提出了更为复杂且具有进一步深度分析价值的问题:一是“国外的运营商为了利益,很多地方一点信号都没。如果真要学美国的,就要去掉三大运营商的公益属性,国资背景,明白?”;二是“问题是美国的移动信号远没有中国好”。我不知道这两位朋友所提出的问题,具体是与《博弈》一文中哪一处或几处内容相关,根据分析与推理,我认为应当与下述内容有关:

  “中国移动通信市场失衡的根源,在于市场进入制度壁垒所带来的行政垄断。尽管许多电信业基层员工和某些“伪专家”都说中国电信业竞争过于激烈,但是,与美国、印度、巴西等地广人多的国家相比,无论是通过简单计算HHI测算市场集中度,还是运用产业组织经济学中的SCP分析架构进行复杂分析,都会发现中国移动通信市场的有效竞争程度是很低的。美国、印度等国家的经验表明,在适当管制机制作用下,移动通信市场并非寡头垄断市场,是可以进行充分竞争的,有效竞争将会催生更低的资费、更好的业务质量、更广的选择和更多的创新,而全体用户无疑是这种市场竞争结果的最大受益者。”

  “喝过洋墨水”的经济学家华生曾经谈到:“……移动通讯运营商,中国最多搞三四家就不得了了……美国也就是两三家……”(《中国经营报》,2012年10月19日),其实不然,在高峰时,美国持有频谱许可并拥有网络设施的运营商在千家以上,而且在每次频谱拍卖之后基本上都有一批新的市场进入者。在经过并购交易等市场整合之后,总体而言,美国移动通信市场呈现为“金字塔结构”,位于顶端的是所谓全国性的四大移动运营商(Verizon Wireless、AT&T Mobility、Sprint及T-Mobile US),此外还有数百家移动网络运营商,这尚未包括虚拟运营商、MVNOs、转售商等没有RAN的运营商。2011年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向美国国会提交的报告显示,有27.1%的美国人可以在7家或7家以上移动网络运营商中进行选择,可在6家或6家以上进行选择的比例为76.4%,能在5家或5家以上、4家或4家以上进行选择的比例分别为89.6%和94.3%。

  中国人口相当于美国的4倍多,但移动网络运营商却只有三家,而且由于缺少有效的携号转网制度,对于众多不愿变化号码的用户来说,事实上仅有一家运营商可以选择,这与独家垄断时代用户只能无奈面对“用和不用”二选一的窘境相比,仅有少许质的差异。

  前述二位“资深”互联网人士的疑问,可以拆解为两个问题:一是中国三大运营商作为国有企业,具有私企所没有的公益属性,会主动地在不经济的地方投资、建造与运营移动通信网络;二是虽然美国有数百家移动运营商、中国仅有三家,但“美国的移动信号远没有中国好”。第一个问题又有两重含义:(1)国企公益属性;(2)电信业撇奶油现象与普遍服务制度(USOs)。由于篇幅所限和与主题相关度较弱,第二个问题将在下一篇文章中进行专门的分析。

  公益国企论之殇

  应当承认,作为公用产品提供者,无论是已经成为历史、电信业国有垄断经营年代的PTT(国家邮政电报电话运营体),还是近些年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的国家宽带公司(NBN Co),都多多少少地具有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功能,但这绝非意味着这些实体的非盈利性。

  在法律与监管、经济与证券市场等领域,通常将电信业与供电、天然气、自来水等行业一同划归为公用事业(Public Utility)。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在同一座城市或者某个城市的同一个区域,后三者一般为独家垄断经营状态,不存在替代竞争。而电信业则不同,就垄断属性最高的本地市话、移动电话及宽带接入等三项业务来看,都是存在市场竞争的,或者虽然市场竞争没有实际存在,但竞争至少是技术可行的,只不过由于缺乏经济性或监管障碍而没有出现而已,再有这三者之间本身还存在着较高的异质竞争。这些特性是供电、天然气、自来水等行业所不存在的。中国城镇的供电、天然气、自来水通常由国有企业经营,尽管从成本到定价,它们都受到远比电信业严格的政府管制,但还没听说它们是公益的、非盈利的,而且一些城市的天然气或自来水项目还采取了特许经营模式,授权私有企业或上市公司来运营。因此,从公共服务角度看,完全没有理由凸显电信业的公益性。

  实际上,通信技术发展规律与电信业的网络经济特征,决定了电信运营商无论是国有的还是私有的,都必需具有持续投资和扩大生产的能力,这就离不开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而没有可观的盈利保证和庞大的网络资产作为担保,这些融资是不能通过市场方式获得的。

  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家里安装固定电话的老百姓或购买手机入网的个人用户,可能最会对运营商公益性的说法嗤之以鼻,因为他们当时所缴纳的市话初装费或手机入网费,即使今天来看,都是相当高的,要与那个年代的人均收入相比,更可谓是贵得离谱的天价,足以秒杀当今最高配置的iPhone 6!

  公益的基本法律特征是非盈利性,虽然三大运营商可以像私有企业和在华外资企业那样为了企业形象而做些公益事业,但是电信央企不但承担着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法律责任,还都是按照中国公司法注册设立的公司,而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存在的基本价值在于对利润的追求。近些年运营商已经成为3 15晚会的常客,严重侵犯消费者基本权益的案例时常见诸于报端和网络,这其实是为运营商的逐利性和非公益性提供了注脚式的解释。因此,电信央企的公益化这一命题存在着难以调和的内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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